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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浙江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明日起正式实施
2020年06月30日 17:13:14  嘉善新闻网

  明天是7月的第一天,《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也将正式实施,届时电动自行车的购买、使用、乘坐和驾驶都将根据新规定执行。那么,新的《条例》中做了哪些规定呢?

  一、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行为

  县交警大队法宣科科长钟文萍介绍,《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驾乘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佩戴安全头盔,将处以20~50元的罚款。另外,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12周岁以下的儿童。因年迈或者身体条件限制,驾驶能力缺乏的人员,建议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二、设置“非标车”过渡期

  大家比较关心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条例》中也明确了设置“非标车”的过渡期。钟文萍说,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保

  此外,《条例》中也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安全驾驶和出行加筑一道保障。同时,《条例》中也鼓励、要求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四、规范电动车改装等问题

  针对驾驶改装、拼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问题,新《条例》规定加大了原来的处罚力度和幅度。具有违法改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一经查处,将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拆除违法装置并对驾驶者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

  新《条例》实施后,如果存在商家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改装、拼装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行驶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每小时25公里的,一经查处,也将由交管部门对提供违法销售、维修者进行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记者随机走访了县城区的几家电动自行车经营户,大家表示,在接下去的销售过程中,将提醒消费者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也绝不提供任何有碍安全驾驶的改装、加装服务。

  明天上午,县交警大队将根据《条例》的相关内容,在县城区主要道路,通过路面执勤直播的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安全头盔使用标准及如何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等内容,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来源 嘉善传媒中心     作者 全媒体记者 奚嘉瑶 王元     编辑 章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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