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离婚协议约定将当时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女儿,其后父亲却以“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为由反悔了。为了讨个说法,嘉善女孩小林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去年2月,小林的父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林的抚养监护权归母亲,父亲林某每月支付一定费用作为小林的生活费至学业结束,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半承担。同时约定,涉案的房屋所有权归小林所有。该房屋现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离婚1年多来,林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无奈之下,未满18岁的小林作为原告,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其父亲林某告上了法庭。
近日,嘉善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小林父母登记离婚时协议将涉案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小林,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该赠与物的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对子女是未成年人的,接受父母赠与不需要子女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即成立。
那么,一旦赠与成立,在财产转移之前后悔了,父母是否可撤销赠与呢?
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属于道德义务,为此,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即使在财产转移登记前,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销。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小林名下。双方均表示不上诉。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签订时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如若可以随意撤销赠与,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